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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与薛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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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与薛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审判时间:20121129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件字号:(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贺强。
  被上诉人:薛XX。
  上诉人贺强为与被上诉人薛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强、被上诉人薛XX的委托代理人曹吉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薛XX享有名称为“书(全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80347.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6日。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5日交纳了年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为32开书页封面,封面外围饰有海马、骆驼、马、小鸟、大象、小狗等动物图形组成的长方形图案,后视图为32开书页封底等,该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2008年3月1日,薛XX作为甲方与乙方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订立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主编并由乙方出版的《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在市场上盗版疯狂,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甲方现就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甲方权益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必须按照ZL0238034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图片出版《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甲方必须保证拥有ZL0238034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使用中可能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保证不将甲方的外观设计专利用于其它图书;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年度计划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等。
  2011年9月6日,安徽省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贺强涉嫌经营侵权书籍为由,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图书《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454本。该两种书籍的封面外观为32开书页封面,封面外围饰有海马、骆驼、马、小鸟、大象、小狗等动物图形组成的长方形图案,封底为32开书页等。
  经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安徽省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贺强销售的上述图书系假冒该出版社名称、书名和书刊号印刷的图书。
  薛XX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贺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薛XX“书(全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02380347.9)的《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图书,赔偿薛XX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薛XX享有的名称为“书(全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予保护。贺强在自己经营的书店里销售假冒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之名印刷的《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封面外观与薛XX享有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侵犯了薛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贺强未尽适当的审查义务即销售涉案侵权图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薛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贺强销售涉案图书的侵权获利,参照薛XX享有权利的类型、贺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贺强赔偿薛XX经济损失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贺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薛XX“书(全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02380347.9)的《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图书;
  二、贺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薛金星经济损失12000元;三、驳回薛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薛金星负担100元,贺强负担450元。
  贺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购图书系从武汉书商张重喜处购买,且只购买了500册,没卖出即被查扣,无任何获利,原判赔偿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薛XX辩称:贺强只提供了一张武汉书商张重喜的名片,不能证明其所销售图书来源合法,原判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贺强提供了一张印有“武汉天才书店张重喜”的名片,证明其销售图书的来源。薛XX质证认为,仅有一张名片无销售发票,不能证明来源真实合法。本院认为,贺强提供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定。
  薛金星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贺强因原审时未到庭,二审中质证认可薛金星的涉案图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证书和工商部门查扣的侵权图书的真实性,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贺强销售的图书是否侵害薛XX享有的名称为“书(全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图书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若构成侵权,原判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薛XX享有名称为“书(全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予保护。贺强销售的《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书籍的封面外观为32开书页封面,封面外围饰有海马、骆驼、马、小鸟、大象、小狗等动物图形组成的长方形图案,封底为32开书页,经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该图书系假冒其出版社之名印刷。涉案图书与薛XX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经比较,两者外观设计相同,涉案图书落入薛XX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贺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薛XX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贺强未尽适当的审查义务,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故贺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鉴于薛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贺强销售涉案图书的侵权获利,同时,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亦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酌情确定贺强赔偿薛XX经济损失12000元适当。贺强对此所持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玉圣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代理审判员  郑 霞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016年6月11日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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