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

  Shang Hai Songhu Law Firm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页    松沪文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规定明确地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有开始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个规定显然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作了限制性的理解,与上位法相冲突,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正常退休年龄的规定则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因此,女性年满50周岁并不当然达到退休年龄。这一规定也显然否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退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14日发布的沪人社福发(2014)36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述规定都说明: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当然转化为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既然是劳动关系,就应当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待遇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除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金。


2016年7月22日 01:06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