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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被告方的一起买卖合同纠份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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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芜湖一家公司向上海一家公司购买起重设备,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互传后,芜湖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上海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达芜湖公司收货地。芜湖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重新包装又托运给客户,后芜湖公司发现货物非合同约定型号,遂多次电话联系上海公司要求换货并赔偿损失,2016年1月就上海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事向上海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诉,后上海公司向芜湖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双方一直未能解决纠纷,2016年7月,芜湖公司在芜湖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公司换货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公司委托我所进行代理,经对案情进行详细研判后,我所在法庭提出了双方就合同约定标的物已达成变更合意,拒绝退货和赔偿损失的代理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作为原告的芜湖公司不得不撤回起诉。

2016年11月27日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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