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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法释[2017]6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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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法释[2017]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 作者: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caojy20063  )

    每当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朋友圈里的律师同行们都会及时把新规定晒到朋友圈里。这几天朋友圈里晒的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这个2017228号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只有两句话,并分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这两款内容都是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一是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2017年出台的第6个司法解释,我不知道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背景是怎样的,但直观让我感觉到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有必要,但又显的多余。

说它有必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换句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而对法律的敬畏程度又不一样,导致具体承办法官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个规定理解有差别。有些法官对债权人持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没有过多地去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说它显的多余,其时即使最高院不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能认定是虚构的债务,或者是因一方赌赙、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依现行法律规定,赌赙产生的债务属非法债务,即使是当事人主张属夫妻一方债务的,法院也不能支持),相信哪怕有一点点良知的法官也不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夫妻共同偿还。根据债务必须是合法行为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形成、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定义,专门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作出非法债务不受人民法院支持的解释实在没有必要。

无论是否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最终还是需要法官在实际审判中根据证据说话。如果把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法官就是连基本法理都不懂的无知法官,或者说明知是虚构事实却通过合法程序予以认定,这样的法官本身就是从事违法行为。如果把因赌赙或吸毒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这样的法官就是没有良知的法官,不称职的法官。这样的法官就需要进行惩治。

需要惩治的是违法的和没有良知的法官,而不是对人所共知的事实进行解释。

    其实,关于婚姻法的一些问题亟需作出解释,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偿还部分贷款的,在离婚时对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甚至出现对住房增值部分不能要求分割,对作为商业投资的商铺类房屋增值部分则可以要求分割的观点。对此部分不妨可以花点时间制定并出台一个明确的操作规范,何必在人所共知的事实上浪费时间!


2017年3月3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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