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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一起卖方被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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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自2009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B公司由3名股东甲、乙、丙出资成立,这3名股东中甲、乙是A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甲和乙不实际参与B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自2009年底B公司向A公司供应产品至2016年9月不再发生交易时止,双方交易额达到1600万元,其中有160余万元货款A公司未支付B公司。

2016年9月,A公司以甲、乙未如实报告其系B公司股东身份问题,解除了与甲、乙之间的劳动合同,拖欠B公司货款也一直未付。后A公司以甲、乙既是B公司股东又是A公司员工身份与B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由B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获利润293余万。

B公司委托我所曹吉洋律代理,接受委托后,曹律师发现这个案件还真有些问题,甲、乙既是A公司管理人员,又是B公司股东的身份,加上部分订单上确实存在甲、乙签名的事实,A公司的请求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但法院是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关键。

经分析论证,曹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合同无效的主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能无效。而本案原告A公司是以甲、乙与B公司恶意串通损害A公司经济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起诉书上写明B公司总是以最低价拿到A公司订单,损害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报价的公平竞争机会,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这一点虽然被A公司与甲、乙之间劳动合同纠纷的判决所确认,但是曹律师认为,最低价拿到订单不是损害原告A公司经济利益,反而使A公司获利。市场经济下不可能存在成本价供应产品的情形。3、合同无效的基本前提是双方相互返还,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而本案中,A公司所购B公司产品均全部使用并全部损耗掉,无法返还。曹律师认为,即使合同无效,由于原告不能返还产品,原告的确认合同并返还290余万元利润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经过两次开庭和漫长的等待,近日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支持曹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9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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